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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广西中医政策述论

发布时间:2021-06-24点击量:1231

引用:张璐砾,戴铭,杨亚龙,陈宇虹,金勇.民国时期广西中医政策述论[J].中医药导报,2020,26(9):158-160.

民国时期我国西学东渐的思潮愈演愈烈,数次出现中医废存之争[1],中医药的发展步履维艰。民国十四年(1925年)新桂系执政广西后,以李宗仁、白崇禧为首的广西政府,为恢复广西经济建设,提出了“建设广西,复兴中国”的口号[2],积极推行四大建设,其中包括鼓励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政府坚持中西医并重,从中医合法地位、医药资源配置、健全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现将民国时期广西政府采取的扶持和发展中医的一系列政策论述如下。

1 政府宏观布局,将中医纳入全局考虑

广西地处我国西南边陲,民国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较为落后,在当时广西民间有“十医不如一巫,谓巫可疗病而医药无灵”的谚语,可见人们医疗意识淡薄,治病仍重巫轻医。国民政府为改变广西地区医药发展缓慢的状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尝试,1937年雷殷在《广西民政施政纲要》中提出:“推行各县乡的医药卫生,在本省是一种创举,在实际工作之外,尤其要注重宣传工作,使一般民众漠视医药卫生的心理转变过来,然后政府的一切卫生设施,才易于推行”[3]。可见民国时期广西政府为消除民众以巫疗病,通过宣传的途径普及医疗知识,以促进医药政策的推行实施。1932年《广西县政纲要》强调:“凡圩镇乡村地方应设一医药店,大城市则筹设医院。有公款,须聘一二中医生。”[4]广西省民政厅卫生处亦下令“各县卫生院,应设中医一人,担任治病,俾能充分利用国药改进中医利民生案”[5]。在该时期广西各县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中,政府要求公立医院必须聘任中医,同时民间医疗机构多为中医诊所。此外,1932年颁发的《修正工厂法施行条例》中规定“矿务局之每月经常用费,中医一名,委任二级,八十元”[6],规定雇佣工人在300人以上的工厂,应设药室配备救急药品,并聘中医生负责工人的医疗保健事宜,确定中医生按薪级二级标准,每月80元,在当时来说,已属于中高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民国时期广西政府还积极统筹医疗资源,规定由民政厅第四科[7]负责医药研究所和各县医院医务所的各项工作。在中医生管理方面,1940年广西省临时参议会第二次大会决定:“关于省内医药卫生人员,已令饬各县调查登记,并实行统制办法,以备必要时调集任用”[8],政府通过对广西境内中医审查登记的方法,统筹广西中医资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派遣,以满足广西各地的医疗需求。由此可见,新桂系政府为促进中医药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新方法、新政策,积极将中医药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工作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医药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2 严控中医准入机制,定期监督核查

广西曾于1936年和1938年颁布了《广西省管理中医暂行办法》,广西的中医管理办法符合广西实际,如办法中要求:“凡欲于省境内执行中医业务者,均须依照本办法向省政府请求审查”。广西中医的执医有严格的审核标准,设定了中医执业入门的条件,办法中指出:“请求审查者如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均应认定为合格:①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医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②曾在本省省立各区医药研究所、各县县立医学讲习所、医学研究社毕业得有证书者。③曾经各市县政府或公安局中医考试或甄别合格得有证书者。④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著有声誉者,经所在地或居住地之乡(镇)村(街)长负责证明者。⑤有中医著述经省政府审查,认为可供医学参考之用者。”要求执医者需年龄在25岁以上,且具有执业的经验或经过中医学校毕业,或经过考试合格者方能执业,其认定广西省立各区医药研究所、县立医学讲习所、医学研究社毕业生均具有执业资格的做法,是对广西中医教育事业的肯定与支持。但毕业生执业须“经各市县政府或公安局中医考试或甄别合格得有证书者”方可执业,且证书需经政府或公安局审查证书真伪,以防止出现伪造、假冒毕业证书的状况,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同时,当时的广西中医考试制度也尤为严格,如:“②考试时由县政府派相关人员会同各区区长监考试题,由考试委员会拟送县政府圈定、密封,交监考员临时提出公布之。③考试科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任考一科或多科。④每科考试论文一答案四,分作两卷,每卷以百分位满点,以平均六十分以上为合格”[7],“⑨各区考试完竣将试卷密封,送考试委员会评定,呈报县政府复核取录。⑩考试合格者由县政府发给执照营业”[9]。当时广西中医考试得到了政府的重视,由县政府派人监考,并由政府保管试卷以防泄密,同时考试的内容涉及内外妇儿4大类,基本覆盖了常见病和多发病,能够达到考核医生水平的目的,经考核合格后县政府才予以执医,可见政府在考试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统筹、监管、核查的管理职能,从当时的考试级别来看,中医考试已经属于省级规范化考试。

民国时期广西政府还定期对中医执业情况进行审查,民政厅认为:“本省对于医药人员之管理,向无完备之法,执业证照多由各当地之公安局或县政府等机关颁发,审查资格无统一标准,实为贻毒社会,省政府为改进管理起见,乃于廿四年先后颁布西医审查暂行办法、西医审查变通办法及助产士章程等,二十五年制定了管理中医暂行办法并公布施行,规定凡属上项医药人员,领取证照均须依规定手续呈府审查。”[10]广西政府严格审查医药人员的执业资格,包括中医药从业人员。1937年柳城县将中医审查情况向省政府进行汇报,指出“各区行政监督、各县政府均览查本省管理中医暂行办法早经颁行在案,所有规定中医送审期限并早满期,现查各县尚有不少自由执业之中医,未经审查合格照章原应处罚”[11],还强调“经过前条定期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一律停止执行业务,违者依法罚究”[11]。严格的审查制度体现了新桂系时期政府对于中医事业发展的重视,拓宽了其在广西发展的道路,提升了中医服务公共卫生事业的能力。由此可见,民国时期广西中医的执业管理形成了以广西政府为主导,以县政府、民政厅、公安厅为主导机构监管,以考试委员会、中医师公会行业自律等为补充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框架。

3 关注民生需求,核定诊金收费标准

收费问题一直以来是民众到医院就诊关心的问题之一[12],而民国时期广西民众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穷苦民众大多无力就诊,因此收费问题引起了政府的关注。1937年《广西省政府公报》中“指令柳城县府据呈该县管理中医执行规则一案核饬遵照”记载柳城县所拟中医执行规则:“第十四条所定诊金未免太高,应酌减为门诊不超过三角、出诊不得超过六角,并赠诊一项免收诊金,只收挂号费铜元二枚。”[11]广西政府降低就医门槛,方便民众就医的利民举措,深受群众欢迎,可谓为人民谋福祉的的举措之一。同时政府还强调“如远行须轿马者,照实计取,长住治疗者,由双方酌订,但不得留难多索或要挟鸡酒款待,如病家赤贫无力负担诊金当仍以赠医,以竭力救济为原则”。政府明令强调医者之医德医风,要求医生不得以就医为名,欺占民众利益,体现了政府对医药发展的监管和竭力解决人民群众就医难的问题,促进了广西地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4 允许中医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促发展

提案作为参政议政的重要环节,不仅能够发挥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作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政府各项事业的开展[13]。民国时期广西政府允许中医代表参加卫生行政会议并提出发展建议,如1941年3月广西第三次卫生行政会议中,广西省立南宁区医药研究所所长黄啸梅根据“医学说之复杂,教材之难选,教师之难聘”的实际情况,提出用“科学方法整理中医学说训练师资以利乡案”的提案得到会议认可,该提案被递送至省政府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14]。又如广西省立梧州区医药研究所所长廖寿銮和广西省立桂林区医药研究所所长韦来庠提出的“关于医药研究所毕业学员服务,是否由省府直接派委,以资划一而利进行案”提案,“查医药研究所毕业学员服务,通系由所荐省指派,到县后乃有服务所在地之县政府,加以委任此项,手续于办理上殊多碾,乃致每派一名学员服务文电往返费时,失事实所难免,且学员到县服务之后,待遇亦不一,致因其名义上难属省派,而实际上又非省委任,在县政府方面办理亦感困难”,建议省政府“特请转咨省府规定此后,指派医药研究所学员服务一律由省直接委任”[14]的解决办法,提请会议审议,会议决议“照送省政府参考”。这些实例均为民国时期广西地区中医人士参政议政的具体体现,反映出广西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重视。此外,广西政府还积极采纳提案建议,如1940年8月《广西省政府公报》将省政府建议落实情况回复如下:“梧所六月医字第二二五号马代电及桂所韦所长七月二日意见书意见书,均悉据请增加医药研究所毕业服务学员待遇及建议改进点意见请核示等情,兹核饬如下:①医药研究所毕业学员现在各县服务者,准自本年九月份起,由县月支各员薪给,增至国币叁拾元……”[15],共9条意见,切实解决了当时中医药发展遇到的困境。中医界人士参政议政,切实提高了中医药在但是社会的地位,还为决策层制定政策,落地实施等提供了监督保障。

5 结   语

民国时期广西政府虽扶持中医药的发展,但受时代背景所限,当时广西中医药总体发展仍相对落后,且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也较西医小,使得中医药有发展但并未取得长足发展,实为可惜。但相对全国而言,在“废止中医论”的压力下,广西政府仍能坚持中医药事业,使之取得一定程度的发展,实属难能可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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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兵.新桂系时期广西兽医事业研究(1925-1949)[D].淮北:淮北师范大学,2018.

[3]雷殷.广西民政施政纲要[M].桂林:典雅书局,1937:230.

[4]广西民政厅.广西县政纲要[Z].桂林:广西民政厅,1932:42-43.

[5]广西省民政厅卫生处.广西省第三次卫生行政会议报告书[Z].桂林:广西省民政厅卫生处,1941:33.

[6]广西建设厅.广西建设特刊(第1号)[Z].桂林:广西建设厅,1932:29.

[7]广西省政府委员会.广西省政府办事细则[Z].桂林:广西省政府委员会,1935:7.

[8]广西省临时参议会秘书处.广西省临时参议会第二次大会纪录[Z].桂林:广西省临时参议会秘书处,1940:195.

[9]电各区行政监督等规定补充管理中医办法通饬遵照办理并先拟执行规则呈核[J].广西省政府公报,1937(179):19.

[10]广西省民政厅第四科.五年来之广西卫生行政(民国二一至二五年度)[Z].桂林:广西省民政厅第四科,1937:270-272.

[11]指令柳城县府据呈该县管理中医执行规则一案核饬遵照[J].广西省政府公报,1937(183):53-54.

[12]许光建,苏泠然.新时代药价形成机制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11):4-10.

[13]吕忠梅.完善县级政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J].中国政协,2019(23):27-32.

[14]广西省民政厅卫生处.广西省第三次卫生行政会议报告书[Z].桂林:广西省民政厅卫生处,1941:58.

[15]核饬关于改进医药研究所意见及增加毕业服务学员待遇答案[J].广西省政府公报,1940(852):4.

(收稿日期:2019-04-30 编辑: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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